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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托文件中免責條款的效力:美國法的經驗和中國法的借鑒 |
| 受托人違反信托,就要承擔責任。但是,受托人可以提出如下抗辯,以免除責任:第一,受益人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其違反信托的行為;第二,信托文件中包含有免責條款。本文將探討受托人責任免除的第二個問題:信托文件中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 信托法作為民事特別法,自有私法自治原則的適用。理論上,委托人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在信托文件中規定免責條款,免除受托人的某些義務或者免除受托人某些違反信托行為的責任。研究信托法上免責條款效力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哪些義務是受托人義務體系中不可削減的核心義務,從而不能被信托文件調整、變更或免除?只有確認了委托人設定受托人義務的自由邊界,才能判定信托文件中哪些免責條款是有效的,哪些是無效的。 確認委托人設定受托人義務的自由邊界,實質上是探討信托法上有關受托人義務的規定究竟是任意性規定還是強制性規定。這一問題在美國法上歷來是爭論不休的話題。美國信托法學者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稱為“強制規范論”。這一觀點是傳統觀點。相關學者認為:信托的本質是財產受益權的轉移。信托法的規則尤其是有關受托人信義義務的規則并非任意性規定,不能任意排除。 一種觀點稱為“合同論”。20世紀末,受公司法合同解釋的影響,越來越多的信托法學者認為,信托法的大部分規則都是任意性規則,當事人可以對其進行修改,信托法規則只有在信托文件沒有做不同規定時才適用;信托法上受托人的信義義務是任意性規則,信托當事人可以任意調整、變更或免除。 “合同論”在立法層面上的反映就是:2000年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全國會議(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s Laws,NCCUSL)通過的《統一信托法》(Uniform Trust Code)105條明確規定,除了該法列舉的14個強制性規則,信托法其他規則都是任意性的,委托人明確規定的信托條款優先于信托法的規則適用。與免責條款效力有關的強制性規定有4個:受托人善意或根據信托目的行為的義務;信托及其條款應有利于受益人的要求,信托目的應合法而不與公共政策違背且有實現可能;受托人向受益人信息披露的義務;第1008條規定的免責條款的效果。
《統一信托法》的出臺,并沒有完全解決學術界的爭議。因為這部法沒有拘束力,僅供各州立法者參考,從而具有模范法典的功能。此外,司法實踐中,法官有自己的立場,他們傾向于嚴格限制免責條款的效力。不管如何,《統一信托法》揭示的信托法理,具有相當程度的指標意義,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它代表美國信托法發展的新方向。本文對美國法的研究將主要以2005年最新版本的《統一信托法》為藍本。由于我國《信托法》沒有任何關于信托文件免責條款效力的規定,本文擬通過研究美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信托文件中免責條款效力的判定,期為我國《信托法》立法及司法提供有益的借鑒。【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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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 時間:2011/2/23 15:3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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