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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兩個疑惑 |
| 近期中國銀監會發布了《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11]11號),可以說這是其去年印發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鑒于兩個上述文件對信托公司業務開展所起的重大影響,因而廣受業界關注。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對目前信托行業發展狀態的焦慮和為此作出的引導,相信這必然會逼迫信托公司改變發展模式,減少“通道”,苦練“內功”,真正做到守正務本,提高專業理財能力。但筆者在學習上述文件的過程中對其內容也產生了如下兩個疑惑: 一、固有業務是否有計提風險資本的必要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钡诰艞l規定:“信托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準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計算凈資本!睆倪@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凈資本是由凈資產在扣除各項實然和或然風險的基礎上得出來的,它表明的是信托公司自身真實擁有的最少資產額,可以用它來抵御各種經營風險。同時,《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信托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托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各項資產凈值*風險系數! 舉例來說上述相關規定:某信托公司的固有業務部門購買了某價值100萬元的股票,按《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凈資本計算表要扣減5%的比例,即只有其中的95萬形成了凈資本,然后還要按風險資本計算表再提10%的風險資本,即其中的10萬元要被扣除,只剩下90萬元的無風險資產。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本質上都是基于風險的考慮,這100萬元的股票卻被作了兩次風險扣除,而且從理論上說后一種扣除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此時,信托公司在開展信托業務和其他業務時計提風險資本就可以了,只要公司的凈資本總額能夠完全覆蓋這些風險就已經符合了《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目的,如果認為此時的凈資本還存在“水分”,可以通過要求信托公司在由凈資產形成凈資本時扣減更高的比例即可。 二、現實中的股票受益權信托計劃的風險計算標準應當如何確定 《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的一大亮點便是對以往規范性文件中沒有提及但在現實中卻較為普遍存在的一種業務模式的一種承認,即股票受益權信托業務,其第三條規定了“除TOT和股票受益權投資信托業務外,其他受益權投資信托業務原則上應按照融資類業務計算風險資本!贝藯l,扣除了股票受益權投資信托計劃按融資類業務計算風險資本,但其第二條又規定了“對于同時包含融資類和投資類業務的信托產品,信托公司在計算風險資本時應按照融資類和投資類業務風險系數分別計算風險資本。融資類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借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股票質押融資和準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痹诖,監管部門可能忽略了現實中各信托公司推出的股票受益權信托計劃一般會在信托合同中約定股票持有人將會對受益權按約定期限回購或享有回購選擇權,同時,基于股票受益權這種權利形式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和為了保證信托收益實現,信托公司又往往會要求股票持有人以該股票作質押。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該項信托業務將以什么標準計算風險資本就成了一個疑問。 客觀地說,從《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信托公司規范的精細程度和要求信托公司認真執行的力度中我們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對信托行業健康發展的期望和為此作出的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信托行業通過自身不斷的開拓創新和在各方的關懷培育下會擁有一片光明的前景。【作者現任職于國元信托風險控制及合規管理部,信澤金感謝作者賜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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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源: 時間:2011/2/24 9:5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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