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法》的改正之時,需要探究的信托基本觀念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原應該花更多的時間進行討論的,不過最近的立法狀況已不允許進行如此長期的思考。人們已經批評法制審議會的審議花了太長的時間。實際上,迅速地應對切實的社會需求是必要的。但是,理論上的問題也需要進行充分的討論。在這樣的相互緊張關系中,并不能因為立法已經規定了就停止討論,相反,需要在理論上繼續對立法似乎已經解決的問題進行批判性的討論,這對法律的發展乃至信托法的發展都是不可欠缺的!疚赐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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