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2003年頒布《信托法》,加上2004年新出臺《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信托制度正植根于中國社會,信托投資公司的法律地位得到確立,資金信托這一最為重要的信托業務得以開展。信托業將迎來規范發展的新時期。
“信托”一詞的一般意義,是指將自己的財產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和處置,即我們俗稱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它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財產、信托目的和受益人。在我國《信托法》中,將信托的含義定義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故信托是由財產的被移轉或處分,及當事人間管理、處分義務的成立等兩部分結合而成。
如張三有一筆錢財,自己無暇經營。但為了資助其子女上學,他便可把錢財委托給信托公司管理。在信托期間內,其子女便可從受托人——信托公司那里得到收益作為上學的費用。在這個信托關系中,張三是委托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其子女是受益人。
信托大體上可分為兩大類,貿易信托和金融信托。貿易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舊貨或存貨委托信托商行或寄賣商行代為出售或處理的經濟行為。這是一種純零售商業性質的信托。金融信托是指擁有資金或財產的單位和個人,為了更好地運用和管理其資金或財產,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委托信托機構代為運用、管理和處分的經濟行為。金融信托是一種具有融通資金、融資與融物以及融資與財產管理相結合的金融性質的信托業務,是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所說信托指的是金融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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