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監管層對《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審核要求》進行了修訂(下稱《10號文》)。業內人士認為,修訂新規進一步明確了一般企業入股券商的門檻,對銀行、信托、財務公司三類金融企業作為券商股東提出了新的監管要求。
重申券商股東門檻
《10號文》對券商股東提出了多項門檻要求,除了將此前一些要求細化和明確外,還增加了三種需報證監會審批的情況,分別為:股權變更導致股權受讓方持股比例達到5%以上;股權變更導致他人以持有證券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其他方式,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的股權;股權變更導致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或者間接控制證券公司股權。
在入股股東的持股期限上,《10號文》除了重申原有的股權鎖定期外,還增加了對證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潤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的股權鎖定規定,規定證券公司以未分配利潤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如果參與增資的股東持股期限尚未屆滿,其新增股權在持股期限內也不得轉讓。
同時,新規還對同一實際控制人、原股東發生合并等特殊情況下的股權變更也做了規定。根據規定,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證券公司股權,或者原股東發生合并、分立導致所持證券公司股權由合并、分立后的新股東依法承繼,或者股東為落實中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規范整改要求,或者因證券公司發生合并、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發生轉讓的,不受持股期限的限制,但入股股東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股東股權基本的鎖定規定。
某大型上市券商研究員分析,監管層在此時修訂此規定,一方面是規范證券公司股權和加強對證券公司股東的監管、防范風險;另一方面也可能是鼓勵券商進行股權集中,為行業可能來臨的大并購做準備。
三類金融企業股東監管要求
對于目前備受關注的金融混業經營,新規依然按照分業經營進行了規定。對于商業銀行持股證券公司股權,盡管此次修訂中沒有涉及,但對因質押而取得證券公司股權的,證監會規定,商業銀行可以不受持股期限限制,但應該自取得股權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
對于信托公司入股證券公司,新規特別強調,應當符合審慎性監管要求。具體包括三方面的要求:
首先,不存在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情形。原股東發生合并、分立,或者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導致新增信托公司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不受此限。
其次,不存在信托公司成為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的情形。由于歷史原因成為證券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或者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轉讓證券公司股權,或者原股東發生合并、分立,或者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導致已經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信托公司股東成為證券公司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且經有關監管部門同意的,不受此限。
第三,信托公司應當嚴格落實分業經營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在人員、機構、資產、經營管理、業務運作等方面相互獨立。
除銀行和信托公司外,新規還特別強調,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入股證券公司,比照信托公司入股證券公司有關政策執行。
分析人士認為,新規對信托公司的審慎性監管要求實際就是按照分業經營思路,這意味著銀行、信托、財務公司入股證券公司的大門將被關閉!氨O管層應該還是出于對金融行業風險的考慮,將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與券商業務劃分開來!狈治鋈耸空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