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進行了多處修改,尤其是信息披露、營銷禁止、格式條款和個人信息保護等與金融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條款。
信息披露 《新辦法》擴大了信息披露范圍,強化了知情權保護,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披露貸款產品的年化利率,披露產品或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披露實際承擔合同義務的經營主體完整的中文名稱;格式條款應以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金融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規范營銷宣傳行為 《新辦法》吸收了“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相關內容,對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規范,主要包括:第一,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專門的金融營銷宣傳管理制度。第二,金融機構應當建立事中管控機制,加強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測與管控,確保遵循基本程序和標準。第三,金融機構應當對營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假宣傳。第四,金融機構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宣傳信息的,應當提供拒絕繼續接收金融營銷信息的方式。
保護消費者金融信息方面 《新辦法》吸收了個人信息保護領域最新法律文件的要求,要求金融機構處理(包括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用戶授權的目的和范圍處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提供非必要信息而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和存儲所收集的消費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泄露或者被篡改。一旦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告知金融消費者并報告人民銀行。
格式條款 有些金融機構通過格式化合同、條款或者協議,增加消費者需要承擔的責任,減少金融機構責任。比如“客戶同意,無論XX機構是否同意其貸款申請,XX機構都可以將其金融信息用于其他業務目的”,還比如“XX機構可以在客戶貸款還未到期的時候,宣布客戶貸款已經到期,并進行名下所有銀行賬戶扣款的操作”。這違背了《新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過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新辦法》第二十一條還規定了必須用“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格式條款: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字體、字號、顏色、符號、標識等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利率、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項、風險提示、糾紛解決等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

|